图为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穴坊人民法庭庭长王磊(左)为当事人释法说理。
“王法官,我坐了一天的火车到莱阳,来的这一路上我一直在担心,怕又白跑一趟,真是太感谢法院这么快就帮我把事解决了……”庭审结束后,61岁的当事人激动地向承办法官王磊表示着感谢。
这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现年61岁的曹某生三年前经由亲戚苏某介绍,到苏某朋友王某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的工地上从事电焊工,王某承诺管吃管住,工资300块一天。
干完活后,曹某生找王某索要工资,王某却表示工资早就下发给下面带班的曹某刚,由曹某刚再发放给工人,并提供了其和曹某刚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但曹某生却称其从未收到工资。
三年来,曹某生多次来找王某索要工资不得,又无法联系到曹某刚,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工资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工兄弟的主要生活保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欠薪案件是涉民生重点案件。受理案件后,王磊本着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于是否发放劳务费各执一词,原告称从未收到王某及曹某刚的转账,被告则向法庭提交了转账记录,称工资早就下发给曹某刚,是曹某刚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应该诉的是曹某刚。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曹某刚。但是工程已经结束好几年,原、被告均没有曹某刚的联系方式。见原、被告谁都不肯退让,王磊只能暂时放弃调解先行开庭。
庭审过程中,当得知曹某生为了索要这19590元的劳务费,又不舍得多花钱,从湖北省松滋市坐了整整一天的火车才来到莱阳,王磊心里十分不是滋味。
就现有证据来说,尽管被告认可曹某生提供了劳务的事实,但曹某生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苏某的证人证言,且其与苏某还具有亲属关系,该份证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完全支持原告的诉求。也就是说,曹某生想通过本案判决要回全部劳务费的难度较大。
“这种情况,如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这个案子在程序上可能很快就会处理完,但是考虑到曹某生作为务工人员,岁数大、家里离得也远,如果这次法院处理不好,曹某生拿不到这将近2万元的工资,该多寒心啊。”考虑到这里,王磊决定再努力一下。
从保护农民工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王磊暂时中止了庭审。一方面,他再次尝试调解,向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三年前原告确实为你们工地工作过,这点你们也承认,现在中间人联系不上,为了要工资,他一个60多岁的老人,坐了一天的火车到莱阳,挺不容易的,对不对?”
另一方面,王磊也向原告实事求是地阐明,结合现有证据,其想通过本次诉讼要回全部劳务费可能较为困难,希望曹某生也能适当作一些让步。
就这样,经过王磊的耐心沟通和释法说理,被告最终同意先行支付曹某生13000元劳务费,后续被告可再自行对曹某刚进行追索。原、被告当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握手言和。
“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然而在现实中,证据意识欠缺、举证困难是农民工讨薪常常面临的困境,所以我们不能一判了之,而应该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努力化解农民工欠薪纠纷,坚决向长期拖欠劳务费的行为说‘不’!”王磊如是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倪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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