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曾为涉毒案辩护的律师,因运输毒品获十年刑期!
2024-11-08 21:14  浏览:3119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手机全球会展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今年3月,云南律师杨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9月,二审维持原判。同月,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被云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


资料显示,杨某出生于1984年6月,2010年起开始执业,曾系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裁判文书显示,2023年11月10日,杨某携带毒品驾车,在从云南省澜沧县返回普洱市的途中被民警查获,同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拘。 11月24日,杨某被执行逮捕,后被提起公诉。 杨某被抓时系无业状态。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多次通过网络转账给网名为“东务会计”的人(未查获)共计480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同年11月9日,杨某再次通过网络向“东务会计”转账400元,后携带购买的毒品驾驶车辆从澜沧县前往普洱市。

2023年11月10日凌晨,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高速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穿的外套内查获海洛因净重0.07克,从其车内查获海洛因净重7.97克,从车辆后备箱查获鸦片480.82克。

今年3月29日,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杨某辩护律师提出,杨某出于吸毒的需要,将购买的毒品随身携带从澜沧县带回普洱市的家中吸食,是非法持有的状态,应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杨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储存毒品的进行时,符合购买、储存毒品过程当中被查获的情形,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应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确定起刑点。

今年5月2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解释称,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体内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非法运送至乙地的行为。该案中,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购得毒品后将毒品分别藏匿于汽车各部位……途经高速某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杨某运输鸦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达到数量较大标准,运输的距离较长,具有造成毒品扩散、进入流通领域的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据此,普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9月9日,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云南省司法厅决定吊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普洱市思茅区男子李某因非法运输毒品鸦片被提起公诉,杨某曾担任其一审二审的辩护人。判决书显示,李某从边境某县城驾驶车辆运送毒品到普洱市,被警方查获,民警从其车驾驶座位下、副驾驶座位下、后排座位下、后备箱备胎下发现鸦片9840克,从其手提包内发现黑褐色干茶状含鸦片成分的毒品(俗称“卡苦”)11.66克。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李某上诉后,杨某以李某购买毒品是为了本人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李某辩护,同样被法院驳回。

【来源:上游新闻】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发布人:3db3****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