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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良丨体现裁判规则 明晰行为规范
2024-03-04 11:22  浏览:2951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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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裁判规则 明晰行为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广良

“实施乃法律的目的与结果”。案例是司法、执法等法律实施方式的直观展现与重要成果。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与案例工作。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一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引起法学界、实务界、产业界的高度关注。检索、阅读案例库中的知识产权参考案例,笔者充分感悟到其在体现裁判规则、明晰行为规范方面的重要价值。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保护私权,而且在于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经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许多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和疑难法律问题,且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遵循,故通常审理难度较大。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知识产权参考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明确案件的审理思路、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可以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难题。

以涉专利纠纷案件为例,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即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在此项制度下,仿制药申请人应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然而,现行规范并未要求此种声明是否应针对药品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作出,亦未明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比对评判方法。因此,此类案件争议较大。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日本某株式会社诉温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对此予以明确:仿制药申请人原则上应该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在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仿制药申请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属于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审查范围。仿制药的申请与制造,不仅关涉仿制药制造者、相关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关涉社会公众的用药选择与健康,因此,此案体现的裁判规则具有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有力制裁侵权者并防止其从违法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是保护知识产权应当坚守的底线。知识产权侵权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应使权利人恢复到“侵权未曾发生之状态”,另一方面向他人尤其是市场主体明晰行为规范,使其深刻感受侵权者面临的法律后果。虽然民法典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考量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及其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将停止侵害、损失赔偿等侵权责任具体化。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知识产权案例在此方面具有典型性与权威性。

以侵害技术秘密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为例,在荷兰某公司诉某智能装备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在先涉密技术,申请了涉案专利并获授权,法院判定涉案专利权应归原告所有。本案的诉源为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行为,裁判要旨明晰了如下规则:一是非法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侵权救济的方式可为将涉案专利权判归原告即原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有,明确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即使从形式上获得了涉案技术的专利权,但终将失去其本不应获得的权利,即违背公平、正当市场竞争秩序者应充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当事人纠纷发生之前竞争行为的规范。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作为原告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技术秘密的,一般可推定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予以披露的事实成立。如被告主张其自行研发完成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正当来源,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则不能推翻其非法获取并披露原告技术秘密的事实,即违反举证责任者承担败诉风险,这是根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概言之,学者、律师、当事人等社会公众将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获取法学研究、争议解决、矛盾化解的权威信息。仅以学者为例,其任务“不是创造,而是将法律内容予以有序化、和谐化、系统化”,人民法院案例库则为其提供鲜活、具体、前沿的研究素材,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知识产权案例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正确适用与裁判尺度统一,助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实化深化优化,更加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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