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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范,让救助更好“托底”
2025-06-23 19:25  浏览:221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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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托底”制度,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存权和健康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多年来,浙江省医疗救助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在促进制度政策系统化、高效化,破解困难人员看病难题上,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改革之路。

整体谋划 提升保障效能

政策网络化与经办一体化,医疗救助管理体系日益完善。浙江省搭建网络化的政策体系,出台《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促进医疗救助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普及一体化的经办管理,全面推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优化了传统的经办管理模式,极大地缩短了服务的流程与时限。浙江省上线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提升医疗救助管理效率提供了工具,实现医疗救助工作“一网通办”。

对象扩大化与待遇多样化,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一方面,全省救助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浙江省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已扩展至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含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截至2023年底,浙江省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达96万,就医救助人次数达1543万。另一方面,保障待遇日益多样。目前,保障项目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等。同时,浙江省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

救助主动化与保障综合化,医疗救助制度供给不断创新。目前,浙江省已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而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监测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个人或家庭避免由高额医疗费用造成的致贫或返贫问题,实现医疗救助从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另外,浙江省一些地区的惠民保产品将医疗救助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在参保金额、免赔额等方面给予其优惠与倾斜。例如,“天一甬宁保”规定,参保期内,本市户籍特困、低保、低边、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等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市级财政承担40%、区(县、市)级财政承担60%。

重点突破 探索发展路径

建议明确医疗救助制度的新功能定位。首先,迭代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的发展理念。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将从“重扩面、做增量”向“突重点、保适度”转变。浙江省需加大政府部门的投入力度,同时依托民营企业众多、慈善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更多的市场与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其次,理清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的位次顺序。结合制度属性与发展实际,确立“先保险、后救助”“先法定、后自愿”“先政府、后社会”的保障次序,即医疗救助和慈善捐赠需在法定性医疗保险(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自愿性医疗保险(如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险)保障之后发挥托底功能。

建议加强医疗救助制度的规范性建设。首先,强化医疗救助政策统一建设。在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环节,需在继续托底“底线性人员”的基础上,将资源向“脆弱性人员”延伸。在待遇保障上,要进一步聚焦减轻困难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分层分类开展面向重点人群、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障。在待遇给付上,要建立以困难家庭为单位的医疗费用负担封顶和共济保障机制。其次,健全医疗救助经办规程体系。聚焦医疗救助事务领域,进一步制定内容全面、操作规范、体现政策变化的省级经办业务规程标准。各地要配套出台适合本地实施的市级经办业务规程标准,统一区域内各经办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进度查询方法等,规范医疗救助经办各类事项及其具体操作。

建议深化部门之间的管理协同与信息共享。首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与政策衔接机制。一方面省级层面应尽快出台管理责任清单,厘定划清医疗救助的工作内容、管理事项、目标任务、相关负责(牵头)单位等要素,为各级各部门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将医疗救助与民政等部门的救助或补助政策有效衔接,进行“一站式”结算,形成层层递进的综合保障机制。其次,完善信息实时畅通共享机制。加强数据治理,畅通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建立健全有因病致贫返贫潜在风险的人员库,重点加强对这些人员参保缴费状态的监测,开展对重点监测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的常态化智能排查、预警。

建议完善医疗救助“1+N”的综合救助体系。首先,加强医疗救助与商业健康险制度(包括惠民保)的衔接。一方面鼓励商业健康险更多地向医疗救助对象倾斜。将医疗救助对象和困难人员纳入其中,特别是在产品价格、理赔门槛、赔付比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倾斜,为广大救助对象特别是患有重特大疾病、罕见病的困难人员提供更多选择和更高水平的保障。其次,积极引入并有效对接慈善力量。各地医保部门应多方式宣传相关慈善救助项目以及社会慈善力量对医疗救助的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于慈善救助的关注与认识度,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落实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措施,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各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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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梁誉 徐枫

编辑:张漠 李诗尧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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