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贬值的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增值的情形中,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需要就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增值的部分向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有观点认为,在不动产贬值的情形下,分割不动产时,应当将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部分按照“不动产贬值的情况”来计算向未取得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的补偿。
但在审判实践中,在不动产贬值情形下,法院更倾向于认为不动产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理由如下:
(一)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二)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因此,在计算的补偿款时,仅需计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即可得出补偿款数额。
举例说明,甲婚前贷款买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买时房为100万,甲贷款70万,契税等费用1万。结婚前,甲已经还贷本息合计20万元。甲乙结婚时房屋贬值到90万,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其中本金15万,利息5万)。离婚时房屋贬值到80万。
补偿款=20万×50%=10万。
四、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房屋贬值的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贬值的,在计算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的补偿款时,若无其他特殊情形,双方共同出资的首付款和共同还贷的本息均应作为分割的内容,并且由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已还贷本息至少一半的补偿。
举例说明,甲乙双方婚后贷款买房,购买价为100万元,双方共同支付40万元首付款,贷款60万元,契税等费用1万元。离婚前双方已共同还贷20万元(其中本金11万,利息9万)。离婚时房屋贬值到90万元。
补偿款=40万×50%+20万×50%=30万
综上,在房屋增值的情形中,无论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还是婚后购买、共同还贷的情形,在计算补偿款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得的一方应当根据不动产升值情况来计算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款。但是在房屋贬值的情形中,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应当就共同出资、还贷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补偿,无须考虑“贬值”的因素。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