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法第351条(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351)主要适用于企业在成立或重组时的非应税资产转让规定。该条款允许纳税人在向公司转让财产(例如现金、设备、知识产权等)以换取公司股票的情况下,避免立即产生应税收入或资本收益,从而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以下是第351条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条件:
1. 基本原则
非应税交换:在符合第351条的条件下,转让人(通常是股东或创始人)将财产转让给公司,不会立即产生应税事件,即不需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
递延纳税:由于递延纳税,转让人不会立即缴纳税款,只有在日后出售公司股票或公司转让该资产时才可能产生应税事件。
2. 适用条件
财产转让:转让必须是“财产”(property)的转让。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但不包括个人服务。
获得公司股票:转让人必须仅获得公司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如果获得其他类型的对价(如债务、现金),这部分可能会产生应税后果,称为“战利品”(boot)。
控制要求:转让人及其他共同转让人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在该公司拥有至少80%的控制权(即至少80%的投票权和80%的股份)。
3. 股东的基础(Basis)
股东在此类转让后持有的股票基础是其在财产中的原有基础,这样实现了税款的递延,而不是重新以市价计算。
公司接收的财产的基础则与股东转让财产的基础一致,这被称为“转让基础”。
4. 战利品(Boot)
如果转让人除了股票外,还获得了其他财产或现金(即战利品),则需要对这部分战利品缴税,通常视为资本收益。
5. 常见用途
公司成立:创业者或创始人在成立公司时,可以将个人资产转入公司,以换取公司股票,而不触发应税事件。
重组和扩展:在公司收购或合并过程中,可以利用第351条实现资产的非应税转让。
6. 示例
假设A公司成立时,创始人甲将价值50万美元的设备转让给公司,获得公司100%股份。如果符合第351条规定,该转让不会产生应税事件。甲的股票基础为50万美元,公司接收设备的基础也为50万美元。
总结:IRC第351条在公司成立或重组时提供了重要的税务优惠政策,使财产的转让人能够递延纳税,为公司筹集资本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