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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守护游客的“诗和远方”——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2024-11-11 08:35  浏览:3292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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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徐畅

7.65亿人次!这是2024年国庆节假期国内出游人次的数据。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

从景区游到生活沉浸游,从城市漫步到出国游览,从夜游、夜宿等特定时段到游轮游、火车游全程体验,“河山大好,出去走走”——旅游已经成为大众在国庆黄金周休闲放松的首选。

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如何保证大众安全旅游、快乐旅游?如何处理旅游中突发的安全事件?如何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做好生态保护?各地人民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张某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案、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等,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01

及时化解纠纷

“峨眉天下秀,雄风贯古今。”峨眉山作为我国的四大佛教名山之一,风景秀丽、文化底蕴深厚。但近几年,峨眉山上的猴子却比峨眉山更“出圈”。这些猴子到处抢食挠人,景区里总是上演“人猴大战”,给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

2017年8月,张某听闻峨眉山的猴子活泼可爱,与人亲近,专程来到峨眉山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伤。

在接受峨眉山管委会工作人员救护后,张某拨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以下简称“旅游环保法庭”)的旅游纠纷热线电话,要求峨眉山管委会对其进行赔偿。旅游环保法庭的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迅速到达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

旅游环保法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案涉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峨眉山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遵守景区关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也未完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仅需接种疫苗,不构成伤残等级,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

在本次纠纷顺利解决后,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出台《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经过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5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真正成为“无讼”5A级景区。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坐标,及时妥善解决纠纷就是司法为民、高效便民、维权利民的最好体现。”旅游环保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近年来,旅游环保法庭全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以信息化为支撑,积极培育集约集成、线上线下融合的“云上金顶”司法保障体系,打造高效、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新场景。如今,峨眉金顶的这朵“法治祥云”让旅游环境更加祥和安宁,游客的烦心事也越来越少了。

02

完善安全保障

“旱地滑草”“悬崖秋千”“弯道漂流”……近年来,各景区新兴娱乐项目层出不穷,常以新奇有趣、惊险刺激博人眼球。但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也不容忽视。

“摇摆桥”作为新晋的“网红桥”出现在各大景区内,主要通过多人站在吊桥上来回摇晃桥体而达到娱乐效果。但如果不加防范和注意,出现摔倒、碰撞的可能性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容易导致游客受伤。

2020年5月31日,朱某欣向某旅游公司购买门票,并于当日参与“摇摆桥”项目。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某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欣从摆桥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欣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3天。经鉴定,朱某欣的损伤及后遗症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欣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东山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摇摆桥”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提示该项目危险性的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的保护措施,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的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酌定某旅游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80%的责任,朱某欣对案涉事故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朱某欣经济损失共计29.9万余元。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东山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认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对于引导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3

依法厘清责任

“想你的风还是吹到了哀牢山。”今年国庆假期,云南哀牢山因“探险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原本人迹罕至的“禁区”变成个别游客跃跃欲试的“景区”,引发人们对旅游安全的担忧。

近年来,溯溪、跳潭、瀑降、漂流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但由于活动区域、形式的特殊性,此类户外活动往往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参与这些项目的游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更加注重安全防护。对于游客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景区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

2022年8月20日,江某卫及其妻徐某仙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遂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山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仙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某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及现场查勘情况来看,徐某仙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没有可以通行的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某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的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公正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牢“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价值理念,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于明晰安全保障责任边界、促进景区加强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04

保护生态环境

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载着更大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旅游者负有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旅游者在景区游玩时应当自觉保护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杜绝违规野外用火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危险行为。

“桂林山水甲天下。”漓江风景名胜区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主要旅游景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风景最美的岩溶山水游览区之一,每年都会吸引无数游客络绎不绝、流连忘返。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导致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经委托,桂林市某林业设计院作出《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万余元,评估费用3万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损失为3.8万余元,鉴定费用2000元。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万余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游客到景区游览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负有保护好生态环境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晋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诉,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桂林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晋某等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同时,在依法认定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对其内部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亦可引导同行旅游者履行相互提醒、规劝等注意义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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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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