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引进人才,给一个员工安家费20万元,这个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引进人才安家费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不享受免征优惠,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则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
3、广西税务局答复:
咨询内容:
省属高校的人才引进,如果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想咨询一下,这部分费用会如何扣税?如果不是一次性发放,而是均摊到月薪,每月一万,那么这种办法是否按照每月工资的个税来缴纳?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目前有效的规定为《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发〔1978〕104号)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异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个人取得的此规定以外的安家费收入,应按规定在发放时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发放的次月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当年未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可选择就该笔安家费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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