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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某业主的疑惑意见谈下我的拙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9 09:39:31   浏览次数:26  发布人:24b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哈哈……写了这么大一篇,看来你也是个热心业主,如你这样思考问题并敞开讲出来的业主目前已风毛麟角了。      那个《民法典》《物权法》的内容,是我最近在小彭的二审判决书上看到的,我认为,根据这二法规定,也可以认为联席会的那个意向共识是没错的是合法的。当时他们达成共识时也可能就是依据的这二法规定,只是由于我之前对“共识”对法律了解的足限性,单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能做到公

          哈哈……写了这么大一篇,看来你也是个热心业主,如你这样思考问题并敞开讲出来的业主目前已风毛麟角了。

          那个《民法典》《物权法》的内容,是我最近在小彭的二审判决书上看到的,我认为,根据这二法规定,也可以认为联席会的那个意向共识是没错的是合法的。当时他们达成共识时也可能就是依据的这二法规定,只是由于我之前对“共识”对法律了解的足限性,单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没有发生作弊可能,便作出自己的判断,表示了对“共识”的支持,还写了那篇《这样做是特事特办并不违法》的拙文,反映了我对物业正常化的渴望,其实这篇拙文所叙述的个别事情并不十分准确。

          那个共识的前提是要物业正常化,这是出发点,并没有一定要留海清的意思,因为与业主签合同和经过业主大会的这些环节已决定了海清去留的不确定性。之所以没有用招投标竞选模式,应该是考虑到了海清的现实存在,有务实的考量。当然也不排除社区有留海清的小心思,因为在他们看来其毕竟“好用“,不过业主也有自己的想法,那就是自己把握好谈判民选等环节,我们也有胜算的可能,说不定在谈判环节现物业就出局了。有人指出,双方都在博弈,我看是卓见。

          在各个环节中,拿给民选的合同才是重中之重,我们业主一定要把草拟工作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法律给了我们业主这样的权利,绝不同意权贵的格式合同,再辛苦也一定要自己搞。也只有在这个环节,权贵无法染指。只要把这个合同搞好了,即便在谈判环节没把海清拿下,民选的事我们就勿须多担忧了,他们即便作假,对我们不仅无害反倒有利。我多次说过,我们要的是能够让物业正常化的对我们业主有利的合同,而不是某一个物业。在起草合同阶段,业主们,尤真是如小彭那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业主要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协助把合同草拟好。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业正常化议题是我们业主自己提出来的,能够得到过去一直反对的社区点头实属不易,应该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被迫同意的。这样的议题合理合法,想反对也难,所以物管当时也只得承诺,若不能接受业主谈判时提出的条件或通不过业主大会,他们会自动离场。联席会有会议记要,还有监控录像,不怕他们到时奈账。现物业的这种表态是前所未有的,我反复询问,得到肯定回答,才给予相信。

            物业正常化这个议题是我们业主自己提出来的,在这个工作中全程起主导作用的也是我们业主,如果我们还不放心,那就没有什么可以让我们不放心的了。即不参与又不放心,大家就只有躺平了!大家愿意吗?心甘吗?所以对操心物业正常化这个工作,大家要积极支持参与,最起码要做到不利的话不说,不利的事不做。大家痛恨现物业,我也恨,恨得一度也想维权抗费,但同时也要有理性思考。无论怎样,这次物业正常化工作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们只能好好把握,不能眼睁睁的看着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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