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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数次吸毒!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2025-02-19 15:49  浏览:290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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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

缓刑 就是没事儿了

现在好后悔

没有珍惜 缓刑的机会……”

这下说什么都晚了

二人只能吃牢饭了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5日,熊某某因犯罪被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进入缓刑考验期后,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熊某某本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然而,熊某某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分别于2024年1月11日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庐山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2024年4月16日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2024年4月18日被庐山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4年12月20日再次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下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024年4月25日,范某某因犯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2024年8月1日,范某某因未经批准超出限制区域被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一次;2025年1月2日,因有3次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范某某被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一次;期间,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2025年1月9日,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范某某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审理

根据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的撤销缓刑相关建议,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名罪犯分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熊某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对范某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缓刑不等于免刑

缓刑期间虽无高墙束缚

并不代表就可以“任性妄为”

应当珍惜缓刑机会

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遵守相关规定

用实际行动改造自我

【来源:江西法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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