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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海之蓝”,这里的故事仍在继续……
2024-01-11 16:50  浏览:3561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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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上活动日益频繁的同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督促、协同、追责的独特治理价值。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示司法机关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成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新增了多项创新制度。今天,《检察日报·公益周刊》策划推出“检察机关守护海洋”特别报道讲述我国沿海多地检察机关在守护蓝色海洋中的积极作为。

海河交融鸥鹭飞

海河交融、鸥鹭嬉戏,水清沙白、虾肥蟹鲜。渔舟唱晚,是如今辽宁省营口市海洋自然景观的真实写照。

辽宁省盖州市海域位于渤海三大海湾之一的辽东湾,是全国最大的海蜇捕捞场,也是各种贝类捕养地。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每年6月至9月为该片海域伏季休渔期。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有人“顶风作案”。盖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并联合农业农村局、法院、海警局等单位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该案日前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6月休渔期间,王某某、韩某某驾驶2艘渔船,在盖州市渤海海域禁渔区非法捕捞八爪鱼1.1万斤,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接到案件线索后,营口市、盖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认真审核案卷及相关证据。”办案检察官、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司盈盈告诉记者,营口市检察院还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公益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认定王某某、韩某某非法捕捞行为损害渤海海域海洋渔业资源,并对增殖放流方案提出建议。

2022年10月,盖州市检察院向营口市鲅鱼圈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2名被告人相应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令二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支付鉴定费2万元。

一审宣判后,2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办案检察官会同主审法官共同对王某某、韩某某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二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性,积极缴纳了渔业资源损害费用。

案结并不意味着事了。如何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强化监督机制杜绝类似案件发生,成为萦绕在司盈盈心头的问题。为此,2023年6月,营口市、盖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与两级农业农村局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海洋生态公益诉讼协作保护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不断强化两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海洋公益保护工作合力,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筑牢了渤海生态安全屏障。”盖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辽宁省营口市检察机关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为将海洋生态修复落到实处,2023年7月,营口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多位全国、省人大代表,联合农业农村局、法院、海警局等多家单位开展了“促进流域治理 守护一方碧水”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见证下,36.875万尾褐牙鲆翻腾入海。司盈盈告诉记者,2024年春天,还将会有4012.5万尾中国对虾在这片海域被增殖放流,“检察蓝”蕴养一方碧水的故事仍在继续……

替代修复抚平海洋生态“伤痕”

辽东湾是渤海三大海湾之一,海洋物产丰饶。除了颇负盛名的海参、鲍鱼、扇贝、牡蛎等海产品,这里还有一种比海产品更具经济价值的东西,那就是深藏海底的沉积物——辽东湾海砂。辽东湾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流携带的泥沙在此处形成以粉砂为主的砂质沉积,是远近闻名的优质海砂资源地。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林宝一行带着记者到一处查获的海砂暂存现场,对一起非法盗采海砂公益诉讼案开展“回头看”。该案日前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杨林宝告诉记者,截至2023年12月底,法院判决的118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执行到位。

2020年4月,何某、梁某雇用朱某改装的船舶,在没有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辽东湾海域装砂并将这批“抢手货”偷运至山东省滨州港海域兜售。何某等人将海砂倒入驳散货船时,被海警当场查获。经查,该团伙此次盗采海砂9821吨。无棣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依法介入,成立专案组全面核实刑事犯罪与公益损害事实,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这种经过改造的船只装载量大、隐蔽性强,是盗采海砂犯罪团伙惯用的作案工具。”专案组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仔细梳理在案证据后,委托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鉴定。

“此次非法采砂犯罪活动严重改变了海洋原始海床结构,不仅造成海砂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更破坏了区域海洋生物资源栖息地,降低了生物多样性,对河口及近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2022年5月,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等3人应邀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经评估,上述采矿行为造成海域面积受损9.25公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2万余元;检察机关支付鉴定费8万元,现场查获的海砂为7821.51吨。

2022年5月9日,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何某、梁某、朱某提起公诉,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26日,无棣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但对2000吨去向不明的海砂未予认定,未全部支持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这2000吨海砂已被挖出,只是去向不明……”“没错,被告人也认可这2000吨海砂被盗采后运出来了。”办案组讨论激烈。在没有判例可参考的情况下,专案组征求多位专家意见,向滨州市检察院汇报,最终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依法提起上诉。

滨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开庭调查并主持调解,在调解协议中确认了一审未予认定的何某、梁某、朱某盗采2000吨海砂的行为,由三人赔偿涉案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费、鉴定费共128万余元,除一审期间已缴纳的106万余元外,剩余款项分期缴纳。二审法院经公告,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

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开展修复工作?检察官决定着眼于渤海海域生态环境整体功能,以补救受损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探索以全责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分期履行的方式实现生态保护最大效果。

2023年6月,滨州市、无棣县两级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和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据联合会签的《关于设立无棣县海洋环境资源公益损害修复基地的协议》,在无棣县近海海域启动海域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该案全部公益赔偿款都用于增殖放流及植被修复活动:在大口河河口投放半滑舌鳎40余万尾,在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种植柽柳等树种1.1万余株。2023年10月25日,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组成视察组,视察了该基地,对替代性修复措施和成效予以充分肯定。

湾长港长+检察长

灌河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境内,是苏北唯一一条没有建闸的天然潮汐河道,素有“苏北黄浦江”之称。冬季来临,灌河呈现另一番壮观景象,水面宽广,浪高流急,上游两岸冰凌在潮水作用下,退潮时以排山倒海之势,浩浩荡荡顺流而下,直奔大海。

“如今的灌河入海口河道变宽了,河海融为一体,看不出界限了。”日前,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灌河入海口开展巡海行动时,附近村民付明全介绍说。

2022年2月13日,船老大刘某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山东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经许某友、胡某义居间介绍,指使刘某芹、刘某亚等人前往山东省威海市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后将海砂运至连云港市灌河口时被海警查获。2022年10月25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灌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22年2月13日至2月18日,刘某明等人非法盗采海砂3133.12吨,违法所得26万余元。船长刘某芹系刘某明的女儿,负责开船,指挥船员干活;刘某亚系刘某明的儿子,负责电话联系、操作挖掘机。针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团伙犯罪特征,灌南县检察院结合法理情分别对各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2022年11月28日,该院对刘某明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刘某明等5人分别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判令刘某明等5人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9万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我们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的同时,还注重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灌南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谢中凯介绍。近年来,该院联合渔政部门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并针对巡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7份,推动整改问题3项,立案5件。其中,针对非法采砂导致灌河淤泥和砂石堆积,造成岸线前移、环境脏乱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该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灌河流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拆除非法小码头128处,恢复岸线22.2公里。

随着国家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作为新亚欧大陆桥东端起点和“一带一路”交汇点的连云港,聚焦国家战略需求,立足“海上有岛、城中见山、山海相拥、城海相融”的地域特点,发挥港、渔、景、岛、涂、能等多种海洋资源禀赋优势,加快崛起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在海洋强国、海洋强省建设大局中展现更大作为。连云港市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建设中一体推进海洋生态全面保护。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进程中,如何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如何统筹发展和安全?”江苏海洋大学党委书记许峰在检校共建中抛出一串问题。为切实增强检察监督职能融入海洋治理的自觉意识和履职意识,连云港市检察院牵头与海警、海事、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联盟,建立“湾长+检察长”“港长+检察长”等制度,并于2023年5月指导灌南县检察院优化巡海工作小组职责,重点巡查海岸线、入海排污口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2023年10月26日,连云港市检察院联合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巡海专项活动,重点围绕海漂垃圾污染防治、海上养殖、海岛保护、海岸线修复等情况开展巡查,并针对巡查情况进行工作交流。

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海问题综合整治,共推动清理近岸固体废物、垃圾和海洋油污5.9吨,修复滩涂65万平方米,查获“三无”船舶257艘,拆解“三无”船舶及浮筏300余艘。

渔民身边的庭审

古人云:“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为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我国将禁渔期上升至法律层面。然而,仍有人为谋取私利“顶风作案”,以“科考”之名,在7天内捕捞渔获物17余吨。2023年12月29日,这起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年7月9日,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王某为谋取私利,组织沈某等8人,驾驶悬挂“2020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横幅的船只,假借科考名义前往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并故意关闭北斗系统以躲避渔政检查。至2020年7月15日上午,船只停靠码头时,执法部门当场从该船上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余吨,其中梭子蟹15余吨。经查,涉案渔船曾承接海洋资源监测任务,时间为2020年6月、8月各一次,其捕捞全程均不属于许可的资源监测任务开展时段。

2020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崇明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涉案网具和渔获物予以没收。

2021年6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该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通过审查认为,王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东海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东海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前往水产市场开展调查。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梭子蟹的价格进行认定,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该案捕捞行为对东海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判定,确认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量化。经鉴定,王某等9人在禁渔期采用桁杆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改变水域原有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168万余元,恢复费用为506万余元。

2021年9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等9人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万余元,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4000元。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和第9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到来之际,该案开庭审理。当天,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案渔村党支部书记受邀旁听庭审,涉案渔村村民集体观看庭审实况。

庭审结束后,涉案渔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组织村民进行普法学习,渔民们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此案受到深刻教育,今后决不做违法捕捞的事。

“我充分感受到司法机关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所做的不懈努力。”受邀旁听庭审的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于雪梅表示,该案涉案人数多,捕捞渔获物数量大,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金额高,案情相对复杂,案件具有典型性,是司法机关深入贯彻和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体现。

上海海洋大学水域环境生态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饮江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鉴定费用,不仅增加了涉案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提高了全民珍惜海洋、保护海洋意识。

2022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守慧表示,该院将持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丰富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以最严格司法守住海洋环境安全边界和底线。

让15只海龟安全回归大海

年终岁尾,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得知,该院办理的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赔偿金执行情况有了新进展。截至目前,周某某已缴付11万余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剩余的约10万元继续执行。

自2009年起,周某某通过“以物易物”方式,从他人手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和绿海龟,并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养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的养殖场内查扣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5只、绿海龟遗骨1副。

2020年12月4日,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琼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周某某向他人收购玳瑁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查获的活体绿海龟及绿海龟遗骨,琼山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未予定罪量刑,判决将扣押在案的活体绿海龟及绿海龟遗骨归还周某某。

“2021年5月,我们获悉此案后,对案中的公益损害线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初查。”海口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谢海燕说。经调查,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为,一审法院将扣押在案的活体绿海龟及绿海龟遗骨返还周某某的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涉案扣押物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遂将抗诉线索告知刑事检察部门。该院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针对涉案活体绿海龟和绿海龟遗骨改判为依法没收。公安机关将涉案活体绿海龟和玳瑁移交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寄养。

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周某某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绿海龟、玳瑁属于野生物种,周某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绿海龟、玳瑁野外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其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对寄养在海龟救护保育中心的绿海龟、玳瑁如何进行救助、野化、放生?如何评估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检察官向海龟救护保育中心咨询专业意见,并委托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生态损害评估。评估专家认为,涉案绿海龟、玳瑁因被捕捞而永久离开海洋,构成海洋生态损害,由此产生的生态链缺口应当由周某某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据海龟救护保育中心专家介绍,涉案绿海龟由于长时期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摄食、游泳等能力均已减退,个别还存在病残情况,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必须经过野化训练才能放归大海。

2021年11月,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生物物种资源损失并承担涉案绿海龟、玳瑁寄养、放生费用,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年12月,海口海事法院判令周某某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万余元和评估费用6400元,并在海南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2022年11月,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海口海事法院立案执行后,周某某承诺两年内分期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万余元。

近日,该案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海龟是海洋旗舰物种和伞护物种,被称为“活化石”,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担负着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完整和平衡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使命。保护海龟就是保护海洋、保护生态环境。“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让涉案绿海龟、玳瑁经过救护,能够安全回到大海。”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陈立新说。

“五位一体”关爱海洋

“这是一份源自初心的守护。他们以‘五位一体’守护‘海洋蓝’,以创新赋能,助力建设海洋强国。”日前,2023年福建省“十大法治人物”和“十大法治事件”名单公布,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下称“平潭检察院”)“检察蓝守护海洋蓝——构建涉海洋公益诉讼生态检察治理新模式”获评2023年福建省“十大法治事件”,这是组委会给他们的颁奖词。

平潭是福建第一大岛,海域面积6064平方公里,海岸线长408公里。近年来,平潭检察院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探索形成了惩治犯罪、综合治理、公益联动、智慧同行、生态修复“五位一体”的海洋生态检察治理新模式。

2022年4月,平潭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长江澳海滩沿线路段分布着大量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中药材植物野生珊瑚菜,但该区域海岸线生态环境面临人为干预、破坏风险,野生珊瑚菜种群持续栖息繁衍面临重大危机。据该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陈捷亮介绍,野生珊瑚菜集中栖息繁衍区域存在海砂盗采和项目施工、旅游、生活垃圾随地丢弃等问题,如果不及时保护,这些兼具防风固沙生态保护价值和药用价值的野生珊瑚菜种群生存将面临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系统将遭受破坏。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为此,平潭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检察官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当地村民、查阅文献资料、咨询专家学者、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等方式,查明长江澳、塘屿岛、东甲岛等海岛海岸线均集中栖息繁衍大量野生珊瑚菜。

草木无言,检护有声。平潭检察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诉前磋商,提出保护举措意见。之后,该院持续跟进监督,对未能根据磋商意见及时全面履行保护职责的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尽责。

得益于检察机关的“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模式,有关部门快速组织专家团队开展资源普查和实地调查,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野生珊瑚菜保护区域”宣传牌,积极申报省级项目资金,加强普法宣传,推动野生珊瑚菜保护点建设,努力实现海岸线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发展海洋经济产业的有机统一。

伴随野生珊瑚菜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涉案海滩逐渐蜕变成碧海银滩的生态休闲旅游地,而检察机关对海洋环境综合保护的步伐没有停下。

“福建海域广阔,海岸线绵长。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案件线索发现难、研判难和处置难,是困扰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一大难题。”平潭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可严介绍。为此,该院聚焦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突出问题,以海岸线保护法律监督为切入口构建非法占用海岸线类案法律监督模型,打通行业“数据壁垒”和部门“信息孤岛”,建立结构化数据池,汇聚了海岸线巡查督查发现线索、行政处罚案件、群众投诉举报、卫星遥感地图、海域使用权属等数据信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筛查比对,从中发现行政机关未处罚、处罚后未申请强制执行、未强制执行等怠于履职情形,深挖监督线索。

自2023年4月投入应用以来,该模型发现涉海洋公益诉讼线索29件。借力监督模型,福建省检察院开展守护福建海岸线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相关案件线索均由平潭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移送至属地检察院跟进核实,经查证属实25件,推动福建沿海七地市检察机关立案12件、磋商7件,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书5份,多地实现办理非法占用海岸线公益诉讼案件零突破。

据悉,早在2022年11月,平潭检察院牵头与当地法院、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海事局、海警局,共同建立了省内首个由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共建的海洋领域生态协同保护中心,并联合签署《关于加强海洋生态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此外,平潭检察院致力于加强海洋环境综合保护,倡议由福建省检察院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七部门在平潭共同签署《关于在涉海洋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福建沿海七地市检察机关建立“守护福建海岸线生态检察协作机制”;与多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作、刑事司法协作、智库协作等十多项创新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海岸线恢复性司法实践、海岛濒危植物保护与培育、海洋蓝碳修复基地等一系列司法协作活动,做实“守护海洋”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

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我们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全面强化涉海洋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构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大格局,推动涉海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平潭检察院检察长王桦表示。

深港合作奏出最美海韵交响曲

一湾碧水间,深港两地连。远看深港之间的深圳湾,候鸟云集,航道繁忙,一侧蚝排连片,一侧碧海连天。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小东(左二)率队开展海岛巡察。

2023年4月,在开展第二轮海岛联合巡察的时候,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检察院(下称“前海检察院”)发现,随着深圳湾内香港一侧蚝排数量不断扩张,废弃蚝排明显增多,漂流至航道、港池后,不仅对环境造成影响,也极易使航道内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严重威胁海航安全。而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怠于打捞清除海漂垃圾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正在遭受侵害。

据悉,早在2022年5月,最高检出台实施方案,支持前海检察院集中办理深圳全市涉海洋检察案件。同年6月,前海检察院开始集中办理深圳市基层院管辖的涉海洋检察案件。2023年1月,该院研究制定了“陆海统筹、全域管辖、全线监督、四检融合、综合保护”的工作思路,为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保驾护航,并根据深圳海岸线绵长、海岛众多、海洋环境复杂的特点,探索建立了海岛巡回检察机制。

“该海域的蚝排问题,既涉及境内跨部门协作也涉及深港跨境协作。”据前海检察院检察官彭康介绍,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海洋保护合作机制是构建海洋检察业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但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一国两制三法域”,香港并无类似大陆的公益诉讼制度,仅有个人通过司法核准后以被害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前海检察院成立专门调研组,立足深港跨境海洋环境治理,提出深港环境治理对接工作进路。

2023年5月10日,前海检察院借参加深港两地“湿地保护合作会议”契机,与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交流,专门就深圳湾蚝排管理及环境治理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初步了解掌握香港蚝排处置的基本情况。同年6月19日,前海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深圳湾海域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治理推进会,邀请了5家市一级涉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磋商。与会各方就海域蚝排问题演变历程、蚝排治理措施、治理重难点、与香港的交流协作等情况进行了探讨,并达成加大监测和清理力度、强化海洋综合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推进深港蚝排治理合作专班落地等共识。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授权海洋行政执法机关跨境执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对影响安全航行的沉没物、漂浮物,以及公共海域的海漂垃圾,具有强制打捞清除的职责。2023年8月初,前海检察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相关单位调取在蚝排清理方面与香港沟通协调情况,以及落实磋商座谈会共识情况。

同年8月底,相关责任部门复函反馈其强化隐患排查、建立长效机制、引导行业自律、汇聚监管合力、推动源头治理等情况,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了蚝排及海漂垃圾清理——生态环境部门在深圳湾沿岸共出动巡查人员100人次,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垃圾聚集点21个次,督促各部门出动清理人员179人次,清理垃圾7.72吨;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扣押越界养殖蚝排16个,查处非法养殖工具“三无”船舶2艘;海事部门共出动船舶112艘次、人员268人次,清理海漂垃圾205.3立方米,其中蚝排35件、废弃竹竿100余根、浮筒50余个,清障保航取得阶段性进展。

同时,各单位努力推进源头治理,陆续与香港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交流协作。香港特区政府公报显示,香港成立了由6个部门组成的“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已完成深圳湾蚝排的冻结调查,未来将制定蚝排管控方案加强深圳湾的蚝类养殖活动管理。

为确认整改效果,前海检察院先后联合海警、海事等单位进行“回头看”。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袁曾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建立海岛巡回检察机制,解决了海上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在案件办理中积极开展调研提供前瞻性理论支持,在办案策略上注重选准案件切入口,立足安全生产领域先立案,并推进溯源治理,群策群力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海洋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责任担当,也为跨境公益诉讼衔接提供了可贵的工作样本。

截至目前,前海检察院共办理海洋刑事案件68件、公益诉讼案件13件,发出检察建议6份。

海上花园越来越美

冬日的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海面,一排排紫菜架从近岸延伸至远处,蔚为壮观。

洞头区是全国14个海岛区(县)之一,拥有2708.7平方公里蓝色疆土和浙江第二大渔场。2003年5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到洞头视察调研,提出“真正把洞头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花园”的指示要求。近年来,洞头区检察院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体推进护海、用海、治海,让海上花园建设法治成色更足。

“今年我家紫菜产量有1万多斤,全部销售一空,以前经常有渣土车偷偷把渣土倒到海里,我们种的紫菜经常烂根。现在环境好了,再也不用担心紫菜被泥浆污染了。”2023年12月底,当洞头区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霓屿海岸回访时,养殖户陈时福如是说。

2022年2月的一个晚上,温州市的3家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核准手续的情况下,使用17辆重型罐式货车将675立方米建筑泥浆倾倒至洞头国家级海洋公园附近的霓屿海域,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同年3月,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将这一案件线索移送至洞头区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3家公司被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但其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尚未予以追究。

随后,洞头区检察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告知主要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双方经过会商,对3家公司非法倾废事实、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认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洞头区检察院已经开展了部分调查取证工作,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放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2年6月15日,洞头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该院就3家公司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情况委托鉴定。根据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建筑废泥浆被倒进海洋后污染海域水质,对水生生物的栖息和繁殖造成影响和破坏,还会导致海域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破坏海域原有性质。由于泥浆本身的特性,难以通过人工措施对海洋水环境损害进行有效修复。经计算,3家公司非法倾废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共计17万余元。

经诉前公告程序,该院将此案移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19日,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3家公司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约24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3家公司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考虑被告已对违法行为有深刻认知,于2022年10月20日组织庭前调解,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3家公司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当日,温州市检察院与3家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同年11月29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

随后,3家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于2023年1月12日全额支付相关费用。这笔费用作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专门用于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

结合此案办理,洞头区检察院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专题报告,推动全区开展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整治行动,协助打造建筑垃圾“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整治效果明显,2023年洞头区非法倾倒案同比大幅下降。

“洞头区检察院深耕海洋生态、海洋资源保护、海上安全秩序等重点领域,建立海湾、沙滩、海岸线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损害海洋环境线索,通过诉前磋商、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让海洋花园越来越好、越来越美。”全国人大代表、洞头先锋女子民兵连连长陈盈盈评价道。

红树林幼苗重新扎根生长

红树林既是海洋生物的理想家园、大自然的碳资源库,也是海岸卫士、造陆先锋和海洋水质净化者,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海洋自然灾害、改善沿海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潭油村的一片红树林,却被人倾倒了大量土石方工程弃土,造成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损毁。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对倾倒人许某、杨某、邓某等3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许某是防城港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杨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许某告知其码头项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后杨某以该置业公司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的邓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书》。在明知占用红树林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杨某、邓某于2018年11月开始,雇工程车从安置房工程处装运弃土到许某指定的所谓码头项目海域进行堆放,造成沿海湿地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填埋。2020年12月,相关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并报案。

2021年3月,自治区检察院将线索移交至防城港市检察院办理,并组织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合到现场调查。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于2021年10月进行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检部门互相配合,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就引导收集公益损害相关证据。另外,在红树林被损坏株数无法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检察官积极向中国生态学学会红树林生态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征询专家意见,最终明确涉案区域属于红树林林地,被破坏的红树林周围生态环境也需一并纳入修复。

2022年4月,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涉案区域红树林植被及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急需修复,情况十分紧急,又因案件办理需要较长时间,该院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职进行统一修复,及时清理弃土恢复林地原状,补种红树林幼苗,逐渐恢复涉案区域红树林生态环境。

由于红树林的特殊性、海洋特殊性以及我国红树林价值标准的缺失,土石方填埋造成红树林死亡的具体株数无法确定、海岸边坡修复合并主张难、缺乏全国红树林林木价值标准、红树林幼苗受损情况主张难、红树林补种成活率极低等,导致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困难重重。检察机关以政府需要投入的红树林生态修复费用为突破点,请求法院判令许某、杨某、邓某3人依法连带承担清除填埋产生的清运土石方费用、修复生态产生的补种红树林费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检察机关还邀请参与修复方案设计的专家,以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并发表鉴定意见。

经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连带赔偿清运土石方费用、补种红树林费用共计173万余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多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回头看”,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同时,检察官持续跟进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情况,确保责任追究依法执行到位。

近日,该案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海风拂面,海鸟滑翔。在许某等人曾经倾倒土石方的滩涂上,重新补种的红树林幼苗正展现勃发的生命力,重新扎根生长。

(来源:检察日报·公益周刊 作者:窦晓峰 孙方鹤 杜林 郭树合 陈涛 左飞 孙鑫鑫 江苏烨 张妍 杭晶琪 李轩甫 王松林 张仁平 陈锦 陈翔 周洪国 李俞青 李学山 范跃红 张益根 叶良富 黄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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