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精英走上支教讲台
全国十佳公诉人
为西部刑事检察人员“充电”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最终都要落实到基层。
为了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面临的困惑和难点问题,日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统筹、普通犯罪检察厅牵头带领下,最高检第十六期巡讲支教(刑事检察专题)的“足迹”,深入内蒙古、新疆、甘肃三地基层检察院,为当地的刑事检察人员进行“靶向释惑”,送上了一份干货满满的“营养大餐”。
◆亮点一:
“豪华”师资——全国十佳公诉人组成巡讲团
记者:此次巡讲支教活动的一大亮点,在于师资主要以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含十佳提名)为主,这样安排主要有哪些考虑?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关于师资的选择,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科学使用人才”的重要方式。全国十佳公诉人(含十佳提名)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由他们组成巡讲团,可以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为巡讲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杂症,以及制约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提升的瓶颈和短板,提供解决思路,更好实现以高质量巡讲支教推进西部地区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疆巡讲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为全区刑事检察人员集中授课并答疑。
记者:上次见到您,还是在第八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下称“八公赛”)的赛场上。这一次作为巡讲团成员,走上巡讲支教活动的讲台,您有哪些感受?
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郭膳溥:八公赛结束后再次见面,我们说得最多的还是工作,包括如何办理案件、如何发挥好检察监督职能等。对我来说,这次巡讲不是在单向输出,而是一次吸收学习的过程,将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进行融会贯通。我们结合当地实践,根据他们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研究,分享理论观点,努力使授课产生“1+1>2”的效果。相信这种良性互动,会使巡讲团与授课地之间的沟通交流一直延续下去。
◆亮点二:
“问诊”开方——现场阅卷“把脉”指导
新疆巡讲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检察院现场查阅案卷“把脉”指导。
记者:今年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紧盯不捕不诉等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此次西部巡讲中,巡讲团现场查阅了300余册不捕不诉案件的卷宗,与内蒙古、新疆、甘肃检察机关在办案件的承办人就有关难点问题进行了细致交流。在这一过程中,您有哪些体悟和感受可以分享?
全国十佳公诉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从鑫莎:实践中,办理不捕不诉案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等作出综合判断。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我发现,这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总体比较规范,但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论证说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针对一起存疑不捕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承办人向我提出了一些疑惑。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意义中的伤害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预见可能性等,都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甘肃巡讲组在甘肃省临夏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参观调研。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天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陈赛: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于不捕不诉案件特别关注。在阅卷交流中我们有这样的共识:办理此类案件,案件审查必须精细化、全面化。例如,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既要审查案件事实中影响犯罪构成的基本情节,也要注意对多因一果案件中,因果关系强弱、作用大小的区分审查。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还要注意审查和解自愿性、平等性以及和解金额是否显失公平等。建立在精细、全面审查基础上的不捕不诉案件,案件质量才经得起检验。
记者:巡讲团“现场阅卷交流”的授课方式,令您有哪些收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史艺:在评阅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巡讲团老师认为“审查报告证据分析不到位,案件事实的论证说理不充分”,针对上述问题,巡讲团老师给予了详细讲解;在评阅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巡讲团老师还提出针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时间相差较长的问题,应当予以监督,这些都令我受益匪浅。
◆亮点三:
“知”“智”并授——一对一答疑解惑
内蒙古巡讲组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为全区刑事检察人员集中授课。
内蒙古巡讲组在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为全区刑事检察人员集中答疑。
既答疑解惑“授人以鱼”,又传授方法“授人以渔”,对于巡讲中遇到的新型疑难问题,巡讲团与西部地区一线办案人员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检察官刘萍:在一起医疗事故案中,行为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诊疗、开药、输液,并在输液中因剂量超标导致一名患者死亡。上述行为及事故发生时,均有一名诊所聘请的退休医生在场。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该案中应如何认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全国十佳公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高彦锋: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上述案件虽然有医务人员在场,但并未开展任何诊疗行为,也未指导行为人。整个治疗过程实际是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行为人独自实施,并且此类行为反复多次实施,而非偶然一次,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案件审查不能拘泥于侦查机关移送的罪名,要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入手,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张泽娴:在性侵案件中,如何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实施犯罪?
全国十佳公诉人、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任婕:性侵犯罪隐蔽性强,言词证据多呈现“一对一”的情况,即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且往往缺少认定犯罪的其他直接证据。对于此类性侵案件,要注意运用经验法则和“常识、常情、常理”标准,对双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和分析判断,以间接证据验证言词证据真实性。其中,事前主要审查双方关系及交往情况;事中主要审查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周边环境,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当时是否属于不敢反抗或处于醉酒、昏迷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等;事后主要审查被害人是否及时离开现场,离开时的情绪、衣着等,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的间隔长短等。
◆亮点四:
直击“现场”——观摩出庭现场评议
在授课现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及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全体刑事检察人员认真听课。
记者:6月26日,新疆巡讲团随机选取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开展出庭观摩,并进行现场评议。在观摩出庭时,您认为还有哪些可以完善之处?
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露:出庭检察官思路清晰、逻辑缜密,出庭时的意见观点明确,但还不够生动形象、贴近大众认知。因此,我建议可以通过设计几个“巧合”来论证不认罪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凑巧万某某的银行卡丢了、凑巧案发时间段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及银行卡同时在操作使用、凑巧案发时间段万某某出现在河北石家庄、凑巧被诈骗资金通过POS机被刷出的信息绑定的商户地址也在石家庄、凑巧除涉案资金外该银行卡其他刷卡消费的地点还是石家庄。这5个“凑巧”同时发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这些“凑巧”都是刻意为之,综合证明了万某某对上游诈骗犯罪的明知。承办检察官听后表示豁然开朗,公诉意见也更“接地气”了。
全国十佳公诉人、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谢晶晶:整个庭审过程流畅,检察官能够围绕案件核心进行指控,但仍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在出示证据方面,我建议可以简化对于被告人庭前已无异议,且有客观证据证实的内容。对于被告人辩解的核心内容,应当进行重点展示和说明。比如,在出示银行流水时,可以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从支付宝内向实体卡转入资金后,在一分钟内就通过刷实体卡的方式进行消费,足以证明银行卡当时仍在被告人手中,其所辩称“此前银行卡早已丢失”与客观证据不符。对于证明核心事实的证据,检察官要能够对证据证明力、证明目的作出细致阐述,从而着重说明供述与客观证据不符之处。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史兆琨 潘若曦 褚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