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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审判 | 涉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为样本
2024-08-02 16:07  浏览:667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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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课题组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创造中华文化新辉煌”。老字号的创新发展不仅关系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也是对民族自信、文化自信的有力传播和弘扬。

苏州拥有丰富的老字号历史文化资源,截至目前,登记在册的市级以上老字号企业达120余家。为保障老字号企业在新时代做好传承与创新,形成健全完善的老字号保护制度体系,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积极维护老字号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价值、规范老字号市场竞争秩序。为进一步推动苏州老字号产业发展,课题组采取案例研究、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历史研究等多种方式对当前苏州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涉老字号知识产权案件

基本情况及成因分析

2017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766起。其中,一审案件717起、占比约94%,二审案件为49起、占比约6%。从裁判结果来看,案件多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占比达71.89%。

从案件特征来看,涉老字号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案件类型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主。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老字号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比较大。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为654件、占比85.4%,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为32件、占比4.2%,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35件、占比4.6%。第二,涉老字号案件多呈现批量维权的诉讼特点。老字号行业涵盖领域广泛,包含餐饮、医药、珠宝、文化用品、服饰、眼镜、乐器等领域。第三,原告为外省市老字号企业的案件居多。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苏州本土老字号涉诉为36起、占比4.7%。

课题组以法院审理的案件为样本,经梳理,涉老字号知识产权诉讼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因经营者共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引发的权利冲突。如在“王四酒家”案中,被告苏州市姑苏区王四酒家在1984年苏州引进各县市名菜名点的背景下,基于与原告江苏常熟市王四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联营合作,将“王四酒家”品牌引入苏州古城区,设立了苏州姑苏区王四酒家,并开展经营。合作结束后,双方对字号及相应商业标识的归属和使用等未作进一步约定。原告认为,被告姑苏区王四酒家未经许可,在其门头、牌匾、建筑外墙、店内大堂、菜谱等显著位置设置“王四酒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后诉至法院。

其次,因老字号品牌被盗用引发的权利侵害。一是将与老字号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作商标性使用。例如,在“杜三珍”案中,杜三珍公司系以经营卤菜等散装食品为主的百年老店。2013年至2014年,其从案外人处受让了第29类、第43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的“杜三珍”商标。然而,2015年,杜三珍公司发现被告川三珍卤菜店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店面悬挂“杜三珍”字样的广告牌,遂提起诉讼。二是模仿老字号产品“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如在“沙洲优黄”案中,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销售的黄酒产品与其公司沙洲优黄产品外包装高度近似,遂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老字号与商标权利人归属不同主体引发的权利冲突。原商标权人因经营不善导致商标被司法强制拍卖,从一般的商业逻辑及市场惯例来看,受让方在支付商标转让款后,一般都会认为其在后续经营中应独立使用诉争商标。如果允许原商标权人继续使用与商标相同文字的字号开展经营活动,相当于赋予其在获得相应商标转让款的同时仍然继续享有以原商标为核心的品牌利益,这对于受让方明显不公平。

最后,老字号企业不规范经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部分老字号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商标,进而引发纠纷。如在“昆山奥灶馆”案中,被告昆山奥灶馆未经宋某等4原告的许可,在微信号、食品礼盒、名片等物品上使用了包含宋某题字“奥灶馆”的注册商标的标识,涉嫌侵犯了原告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涉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经梳理,课题组认为,涉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以下四方面需解决的问题:

(一)老字号保护的体系和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立法层面,老字号保护缺少专项法律规范。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老字号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老字号的法律保护有时存在缺位情况。例如,对“传人”一词的概念和权益不明确,在涉老字号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中针对“传人”的解释有时存在分歧,导致裁判的统一性受到影响。

在行政规范层面,老字号登记制度受地域性限制。我国字号或企业名称的保护仅以所登记的辖区为限,超出辖区范围相关字号的排他权不受保护。故现实中存在试图“搭便车”的企业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注册与老字号相同或相似字号的情况,以此谋取老字号蕴含的商业利益。

在司法层面,老字号纠纷的审理缺乏统一裁判规则。老字号不仅是一种商业标识,也代表着一种历史、文化和技艺的传承,成体系化的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老字号企业性质变更可能引发权利瑕疵

公私合营。众多百年老字号在新中国成立前属于个体私有经营,历经公私合营后成为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部分老字号又经历了成立分店或分公司、公司合并分立、国企改革、歇业甚至经营中断等一系列发展历程。这也导致一些老字号权属模糊化,并衍生出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争议,如字号与字号的争议、字号与商标的争议、商标与商标的冲突等。

企业改制。自20世纪80年代起,苏州市老字号企业纷纷进行改制,老字号需经价值评估后由国有改制为老字号企业私有,但当时诸如老字号、商标等无形财产评估机制尚不成熟,老字号的市场经济价值难以量化,评估的结果难以令各方接受,遂致老字号权益的转让受阻。为推进企业改制工作顺利开展,部分企业以字号所有权归国有、使用权让渡老字号企业的方式将争议暂时搁置。然而,此种临时措施隐藏着知识产权风险与发展隐患。

(三)权利不周延影响老字号企业发展空间

商标权利不周延可能会影响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市场经济浪潮下,老字号的商业价值更加凸显。部分商家基于“搭便车”的心理,抢注与老字号相同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商标和网络域名,模仿老字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给老字号的发展传承带来影响。

字号权利不周延可能影响老字号企业发展积极性。因老字号品牌并不属于老字号企业主体。这也致使一些老字号企业对老字号品牌发展存在顾虑,影响了外部企业对老字号企业的投资。

(四)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老字号保护宣传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受访的老字号企业中,有约88%的企业表示,只对部分涉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有所了解,有约73%的老字号企业不完全了解本地当前老字号保护机制。

对老字号、商标等无形财产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在企业是否已就无形资产进行过价值评估的问题上,有74.51%的受访企业表示未对老字号和商标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在是否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方面,受访企业中有约33%的老字号企业未配备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在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仅有约27%的企业表示自己内部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审理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司法裁判从来都不能忽视案件所处社会历史环境,多种历史因素的叠加使得“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不能简单依据常规法律原则审判。课题组认为,对于历史脉络复杂的老字号纠纷,尤其要考察双方权利产生之时的历史环境、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惯例等历史因素。

利于传承发展,加强老字号保护。老字号对于我国发展品牌经济、传承民族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要认识到保护老字号不仅是对特定主体商业利益的兑现,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在相关争议的处理中,应始终贯穿有利于老字号的传承和保护这一主线,力争将老字号的经营权利赋予在先、善意、持续经营的主体。

遵循诚信原则,保护在先权利。老字号权属认定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权利主体多样、承继和流转关系不明确等方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认真甄别案涉行为是因法律规定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所造成的善意共存,或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老字号标识的善意使用,还是出于“傍名牌”“搭便车”心理,恶意使用或抢注老字号,攀附老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进行相应认定。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诚信经营与有序竞争,创造和累积真正属于自己的商誉。

避免混淆误认,规范市场秩序。商标等商业标识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既是认定侵害相关权益的根本标准,也是划定正当使用的合理边界。老字号已经发展成为包括商标、企业字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复合体。上述权利或权益的归属既是市场主体商业利益的流转,也折射出对市场竞争格局的划定。因此,对于相关争议的裁判,既要注重梳理权利流转关系、考量相关主体是否善意的主观状态,也必须发挥司法裁判廓清市场秩序、避免混淆误认的积极作用。

涉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保护体制机制,提升整体竞争能力

健全老字号文化资源挖掘机制,唤醒内在活力。整合老字号历史文化资源,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价值维度对老字号开展科学评估。定期对老字号企业开展走访工作,深入开展老字号无形财产评估工作,完善老字号准入与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老字号评定标准,进一步激发老字号发展活力。

完善老字号品牌保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老字号企业要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商标注册并不断提升商标管理水平,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和宣传,积极运用商标品牌战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老字号企业要创新方式与方法,不断激发老字号发展活力,持续擦亮老字号金字招牌,促进老字号经济效益与文化效益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推动老字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先发优势。支持字号、商标所有人依法评估字号、商标价值,转让商标或作价入股。鼓励经营业务相近或具有产业关联关系的老字号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隶属关系重组整合,打造老字号企业集团。

(二)加大保护力度深度,合力遏制侵权行为

规范老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课题组建议,可尝试将“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苏州老字号”纳入江苏省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系统管理,在相同行业类别中,限制企业在字号中使用他人老字号,未经其权利人直接授权或者有投资关系的相同行业类别企业名称,可不予登记。

提升老字号企业维权服务水平。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加大保护力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字号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持老字号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完善老字号知识产权解纷机制。司法机关应秉持尊重历史、尊重市场现状的原则,合理划分老字号各类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和权利边界,有效解决老字号权属纷争。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与衔接,加大诉源治理力度,从源头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传统技艺保护,巩固非遗传承体系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及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等。鼓励老字号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建设传统技艺展示馆和传承所,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老字号濒危传统技艺项目启动抢救性记录和保护工作。

构建优秀传承人激励机制。支持老字号企业申报非遗传承人,对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艺给予补助,对于掌握核心技艺的员工离职,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禁业限制制度。

丰富老字号宣传渠道。运用网络、电视、报纸、地铁、公交等媒介,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在艺术馆、美术馆、电竞大赛游戏中丰富老字号元素,通过拍摄纪录片、微电影及制作画册等方式,传播老字号文化。(课题组成员:王燕仓、赵晓青、徐飞云、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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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7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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