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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审判 以司法之力绘出美丽中国新画卷
2024-10-10 08:34  浏览:2546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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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

75年春华秋实,“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建设美丽中国的行动不断升级提速。司法助力绿色发展的切实之举,也带来更多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从植树造林的倡导,到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的“破茧”;从“修复为主”理念的形成,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理念的践行,75年来,司法护航美丽中国一路高歌,披荆斩棘。

“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夯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力用心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75载耕耘,久久为功。一幅充满希望、信心满怀的美丽中国新画卷,正在神州大地徐徐展开。

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孕育,20世纪70年代正式拉开帷幕。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成为新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起点。

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工业化进程加速的同时,环境侵权案件频发。

1980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青岛市房产局机具厂女工王娟诉青岛市化工厂大气污染损害赔偿一案。在当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民事政策,探索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进行裁判。

此后,人民法院陆续在一些地区设立了森林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等专门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内部设立了林业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单一类型的环境或资源案件,开启了环资审判专门化的局部实践。

2007年,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保护法庭等第一批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为标志,规范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由此开始。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我国的环资审判走上专门化发展道路,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拉开序幕。

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与传统领域相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念系统性强、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特点突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点多面广、诉讼类型多元、修复需求多样、责任方式复合、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对专业化审判要求更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获悉,全国四级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从2014年的134个持续增长至2023年的2813个,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同时,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全国已有1200余家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

时代车轮滚滚向前,环境资源审判事业的发展迈入新时代。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红珠斗帐樱桃熟,金尾屏风孔雀闲。”2024年5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红外相机捕捉到了绿孔雀宝宝的珍贵影像。

2016年3月,在云南省绿汁江的干流戛洒江上,一座水电站开始施工。而该水电站的淹没区,正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在国内的仅存栖息地。水电站一旦蓄水,可能导致该区域内绿孔雀灭绝。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水电站项目建设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此前不得蓄水发电。同时,某民间环保组织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停止水电站建设。

2020年3月,昆明中院一审认为,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已经构成生物学意义上的绿孔雀栖息地损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建设方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2020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保住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


2020年12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绿孔雀案”二审宣判,图为宣判现场 摄影 鲁思言

这是全国首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生动实践。该案也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

“中国将环境法治提升到新的高度。”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创始人詹姆斯·桑顿表示,绿孔雀保护案的判决结果令人振奋,希望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可以激励其他国家共同行动。

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24年6月,环境资源审判条线共审结一审案件162.1万件,包括刑事案件20.6万件、民事案件110.1万件、行政案件31.4万件。其中,各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达2.7万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云南、江西、四川等地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五小叶槭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

一件件司法案例,一个个经典判决只是中国法治进程万千案件的沧海一粟,但这些案件,都深刻反映了中国法治的巨大进步。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大美中国,已重回身边、重现眼前。

创新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

建设生态文明,蕴含治理智慧,指引着改革创新的方向。

2019年10月18日,一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江苏靖江开庭审理。这也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让专业的法庭做专业的事。2019年7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正式办公,集中管辖江苏全省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上诉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这是人民法院创新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一个缩影。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网保护,为服务美丽中国建设铸就坚固法治盾牌。

顶层设计,制度先行。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司法政策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环境资源审判的高度关切,敲响了“向污染宣战”的司法鼓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认为,《意见》既有顶层设计,准确把握总体方向;又鼓励探索,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迅速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了好头。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忠民看来,中国的环境司法之路,一直都是机制创新之路。从自下而上的各种地方性实践逐渐铺开到自上而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的环境司法全面开花,涌现出一大批成功的绿色审判机制,包括民事、行政与刑事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审判与执行合一的“审执合一”机制,环境司法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适度介入机制等。

公益诉讼是环境司法的重要特色,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成立之初,便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规则,有效指导审判实践;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规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与此同时,环境资源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也不断完善。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订环境资源司法解释21件,发布规范性文件22件,指导各级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法律,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发布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40件、专题典型案例共40批423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环境资源审判参考案例近300件,做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效能。

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再焕新颜

治污,更要复绿。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正在日渐凸显它的生态效益。

在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犯滥伐林木罪,在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判决于某于2018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大、小吴山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黑松苗20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须达到95%以上。

“栽植完成后,我还要严格按照赣榆区林业局的要求,做好病虫害防治等树木养护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修复被我破坏的生态环境……”于某感慨地说。通过四天的栽植,于某已经全部完成公益诉讼判决中栽植2000株3年生以上黑松苗的要求。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而修复难,司法对此积极作为。福建、江西、河南、贵州、江苏等地高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司法修复生态环境的实践也越来越常态化,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助推器”。各地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推动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重要配套保障机制之一。”吴兆祥表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增加,通过司法裁判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资金也相应增多。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的专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系统性特征,有不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跨越了省级行政区划。

吴兆祥介绍,各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用好用实纵向协同机制。例如,长江流域高级人民法院建立“11+1”司法协作机制;秦岭山脉7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福建等10家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等京津冀三地的12家法院分别签署三个司法合作协议,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要案会商、办案委托、成果共享等机制。

为世界环境保护贡献中国智慧

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召开前夕,一群野生亚洲象离开了在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栖息地,开始往北向云南红河、玉溪方向前进。大会召开时,这群亚洲象距离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举办地仅有100多公里。

在这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主办的国际性会议上,中国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引发代表热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引发全世界强烈反响。

中国法院一直致力于深化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的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推进司法经验交流互鉴、成果惠益分享,以法治力量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多次率团参加环境保护国际司法会议,介绍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促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司法解决方案。

中国环境司法的治理方案,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高度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一书序言中这样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从较为被动地跟着走、照着做,到中立适度地一起走、共同做,再到现在积极地领着走、引着做,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中国环境司法业已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张忠民说。

“中国司法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了典范作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提娜·沃伊特表示,这些经验不仅值得其他国家法官借鉴,也值得学者学习研究。

机遇与挑战并存,期望与责任同在。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在乘风破浪、砥砺前行,稳稳托起人民群众的绿色宜居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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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2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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