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两委”组织法)迎来修改。村委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居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委会和居委会分别是农村、城市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分别是村委会、居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立法实施。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全面修订。1954年12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居委会组织条例;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居委会组织法。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委”组织法做了个别修改,将村委会和居委会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两委”组织法施行以来,在维护村民、居民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脱贫攻坚取得伟大胜利、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做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我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治理模式、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各界修改现行“两委”组织法的呼声日益强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
“有必要认真总结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回应社会关切,对现行法进行修改完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指出,此次修改“两委”组织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共6章41条。此次采取修正方式对现行法作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修正草案共26条,据此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新增1章,为7章50条。修正草案对总则、村委会组成和职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等进行了完善。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修正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为缓解乡村治理人才不足,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规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议事协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修正草案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
修正草案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设立专章,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等。
现行居委会组织法共23条,不分章。此次采取修订方式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改。修订草案共7章50条,完善居委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增加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职责。规范居民小组的设置,完善居民代表制度;完善居委会的选举制度,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增加选民登记的规定,规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及条件,规范不同选举方式下的选举程序,完善居委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制度,并规定对破坏选举的处理。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制定、修改、备案有关要求;增加居委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等等。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以及居委会工作保障制度。
来源:法治日报 人民法院报
总监制:姚卜成
监 制:韩世雄
编 辑:张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