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遗漏了损伤并发症
——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促推故意伤害案客观公正办理
刑事案件中,被害者的损伤程度往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近日,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信息技术部副主任罗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官在办理故意伤害案时,有关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会按照相关规定送至检察技术部门,由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确保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准确性。”
盐城市滨海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就是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辅助检察官办案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还得从2020年说起。那一年,37岁的王某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一个赌场上结识了沈某。2021年2月,沈某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5万余元用于赌博,后王某要求沈某归还欠款,沈某不但不归还,还将王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2021年7月,王某找到沈某老家滨海县,向沈某的父亲老沈索要债务,但被老沈以“谁欠债找谁要”为由赶走。2022年11月的一天,王某再次来到老沈家,并随身携带一把20多公分的水果刀。王某向老沈说明来意后,老沈对其破口大骂,并将其推搡出去,还在王某的后脑勺上打了一巴掌。这一巴掌彻底激怒了王某,他拔出水果刀,向老沈胡乱挥砍。此时,老沈的妻子等人正好赶回家中,上前阻拦。王某又砍了老沈的头部、颈部等数刀,直至刀刃从刀把中脱落,才被他人制服。其间,王某还将老沈的妻子砍伤。
王某被抓后,侦查机关委托法医鉴定认为,老沈体表多发性创口、尺骨粉碎性骨折、桡动脉断裂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颅骨皮质砍痕、右腕部大多角骨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老沈的妻子头皮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开展伤情鉴定。
2023年1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滨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吕雄伟审查案件后认为,老沈身上多处被砍伤,全身几乎都被医用纱布包裹,怀疑损伤程度可能构成重伤。为准确认定被害人伤情,该院向盐城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申请对被害人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经审查,罗敏发现,老沈全身创口有19处之多,创口长度累计达99.8cm,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初步判断,老沈可能因为大量失血出现过休克等损伤并发症,遂建议检察官调取老沈入院后的全部病历资料。
根据检察法医的建议,承办检察官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了老沈入院治疗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罗敏审查后发现,老沈受伤送医后入住医院ICU,病情危重,失血量大,确实出现过休克的情况。“被害人老沈受伤后临床表现显示,血压非常低,脉搏跳动次数明显增加。被害人神志模糊,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入住医院ICU后予以补液、补血2500ml,实验室检查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明显降低。”罗敏认为,老沈全身多发损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已经构成重伤,原鉴定意见仅对原发性损伤(创口、骨折)进行了评定,但未对休克等损伤并发症予以认定,存在遗漏鉴定事项情况。
为准确认定被害人损伤程度,盐城市检察院邀请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法医、市中级法院法医一起召开专家论证会。罗敏就被害人病历资料及活体检验情况、被害人受伤后临床表现情况进行了介绍,与会人员分析认为,老沈失血性休克(中度)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对体表多发创口及桡动脉断裂不予重复评定。2023年2月23日,原鉴定机构对老沈的伤情进行补充鉴定,认定老沈构成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基于被害人的伤情认定情况,2023年2月28日,滨海县检察院依法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同年5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同年7月,盐城市中级法院裁定同意王某撤回上诉请求。
“虽然司法鉴定意见变更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但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及后续法院判决结果都有直接的影响。”吕雄伟介绍说,如果按照原来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判处的刑罚会比现在轻,不能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崔晓丽 刘玉梅 视频:钟心宇 崔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