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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防止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转移走
2024-01-20 11:48  浏览:1086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全球会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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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离婚前如何合法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防止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转移走?

导读:离婚案件中,最最复杂的就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因为一方掌握巨额财产,在离婚前都会进行转移和隐藏,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追讨,但是离婚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也很忙,没有那么多精力和时间给你去调查财产,很多弱势一方存在无法调取证据的困难,如果是一方控制着家庭财产,另一方根本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对方银行卡号,现金数量,这些都不知情,如何起诉举证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何才能避免这些遗憾呢?

钟涛律师按, 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闹到法院来解决,那么必然是关于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不同意离婚也只能拖延时间而已,最重要的就是子女抚养权纠纷和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其中共同财产分割纠纷里边,最难的就是涉及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已经把夫妻共同财产偷偷转移走了,通过各种方式,有的甚至提前3年都开始准备了。

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对此毫不知情的一方,如何识破对方的阴谋诡计?如何从毫无头绪的众多线索中,像猎人追踪猎物一样,抽丝剥茧去追查财产的下落?为客户争取更多的财产权益?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防止一方转移财产?钟涛律师结合法律判决案例和法律规定为你分享以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常见的离婚前如何合法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的财产对应的不同的转移方式。

1、对于银行卡里的钱来说,最傻的方式就是把自己银行里的钱直接转到他人卡里,这样肯定是不行的,转账都会留下痕迹,银行会有转账记录,包括双方账号信息,转账金额等。即使在支付宝微信平台转账也是有转账记录的,是无法隐藏转账信息的。除非你有别的方式比如说ATM取现金,分批多次小额转移,俗称“蚂蚁搬家”式的取现,一次取现1000-2000元最好是1200、1700等等不规则数字,间隔3天以上,伪装日常现金消费,类似的小额支出很容易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难以被视作转移财产的行为。

还有的人还会以“赡养费、医疗费”的名义,每个月从自己银行卡里边备注转账给父母,或者过年过节以红包形式转账几万。当然这些都是需要长时间去做的, 短期内想转移几百万肯定是不行的。

2、还有一些把钱款存放在对方不知道的银行账户中,例如地方小银行,或者是百度理财钱包,或者是国外银行账户,香港银行账户等等,因为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记录,必须提供一定的现实,例如是哪家银行,或者银行卡号才行,银行必须一家一家单独去查询,没有统一的查询全部银行账户的窗口,而全国几十,上百家银行呢。如果对方不知道,想查询就可能遗漏掉了。
对于香港和国外的银行账户,国内法院是没有调查权利的,跨国调查基本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国外账户的钱款想调查和分割几乎很难的。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提供了。

而且离婚案件只能调查夫妻名下的银行卡和财产,不能轻易调查夫妻以外第三人的账户,所以也会增加调查难度,拖延解决时间。

3、伪造高额消费,收集票据、发票、pos刷卡套现等来抵扣钱款。例如有些以孩子名义,报了辅导班,钢琴班,培训班,甚至出国留学,旅游等各种名义的收据和发票,还有日常的超市小票、美容美发、手机电脑、饭店餐饮、装修等等类似的票据,来当做正常开销,把存款进行消耗。类似的到底算正常消费,还是恶意消费,需要一一甄别,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官也只能酌情处理,一部分认定属于合理消费,一部分认定不合理,应返还分割。

4、伪造债务。有的是正常赌博,或者被电信诈骗,钱款确实不在了,但是类似的应提供报警记录,转账凭证,看看钱款是否真的被骗。还有的就是伪造交通事故,报警之后双方调解私聊,赔付多少钱款等等。其他的就是通过父母和朋友借债,进行夫妻日常消费和规定房屋贷款等等,要求对方共同分担。

5、还有和他人合伙开设公司,把夫妻存款转入公司账户,公司经营亏损,只留下不值钱的股权,伪装成投资亏损。

或者将公司股票、股权等卖掉,虚构一个较低的价格,或者将公司资产掏空,伪造公司债务,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

6、还有就是将房产、车辆等等资产偷偷卖掉,一般是卖给亲朋好友,虚假买卖,不实际付款。或者偷偷买入房产,隐藏起来,对方不知道就无法分割。

7、有些假借孩子名义,购买房产,保险等,登记在孩子名下,特别是给孩子买人寿保险的,有些地方法官认为是赠与给孩子的,不分割。即使当做夫妻财产,但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都是一开始比较低的, 不是分割投入的保费,所以拿到保险的一方都是赚的。

8、其他的一些动产,例如金银首饰,电脑和包包,对方故意隐藏起来,说是你拿走了,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查实到底谁控制着,无法分割。

二、看了以上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方式以后,很多人可能会头疼,对方这么轻易转移财产,我该如何应对呢?法律上难度对此没有惩罚措施吗?

当然有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假的就是假的, 不要怕,如果遇到一方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如何处理?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2、 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行为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三、不同财产具体面对转移如何应对?

1、首先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俗的说,只有夫妻领取结婚证后,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奖金收入,福利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一方工资一个月2万,还是一方收入一个月只有2000,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的婚后购买的股票,房产,车辆,保险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对于高管,还有股票期权。就是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的一种收益。甚至还有华为公司内部股份这样的股票形式,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工资收入、夫妻存款现金。

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应该来说,对夫妻双方基本都是透明的,一个月对方到底挣多少钱,基本都会知根知底,这一块的数额基本确定,除非是有些全职太太对于上班的老公隐形收入不知情,这倒是又可能。但是,现在的80后、90后夫妻都讲究的人格独立,自己的工资收入自己保管,虽然银行开设的有夫妻共同名称联名账户,但是咱们中国人对这个不太感冒,使用的非常少,相反外国人使用的非常多,夫妻平时都是往这个联名账户内存钱,自己名下的工资账户仅仅留存少量的零花钱,平时的收入和开支都是从联名账户内进出,这样用钱夫妻都知情,自然无法转移。

如果夫妻名下的工资存在各自卡内,夫妻之间也应该养成定期互相督促账目公开的情况,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共同决定如何使用,不能像有的客户那样,结婚三年了,对方一个月赚多少钱都不知道,对方的工资到底放在哪个地方也不知道。钟涛律师曾经有个客户,夫妻结婚三年了,老公的收入一个月2万左右,很高了,确实平时开销也是老公负责,可是剩余的钱,作为妻子根本不知道到了哪里,到离婚的时候才发现,老公每个月都将工资取出,现金存给他妈妈名下了,从结婚第一个月就这样做,这样的婆婆对金钱掌握的就比较严了。而作为妻子的根本不知情。

很多当事人到了法院打官司,对于存款也早已经将钱取出了,后者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掉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如果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肯给你去查就不好说了,看法官的心情,如果法院不给你调查,只得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你即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肯定不会给你调查的。同时在离婚案件,法院也不受理调查夫妻以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即使是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账户也不行。

当然现在法院也在进步,很多省事高院都出台规定,律师持有法院调查令是可以去银行调查的, 例如河北省,天津市都放开了律师调查银行的限制,出台文件保障律师的调查权。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必须以银行记录为证,每笔数额必须是具体存在的,不能是自己推断出来的。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到底是多少钱,只从理论上推断钱款数额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在私企上班,一个月工资至少一万五,我就算他每个月开销叁仟最多,一年花费4万块,至少还有十几万的工资下落不明”;这些猜测是没有多大用的,法院很难支持这种算法。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都花掉了”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对于银行记录上的具体数额的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根本不会采信的。 律师在帮助你争取的时候,通常从存款取出的时间、数额、频率等方面入手,否定掉对方都花掉了的说法。

来看一个判决案例:覃某与任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2民初38632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任某1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覃某离婚,原告举示的被告名下的存款均是在被告起诉离婚之后,被告未举示证据证实上述存款的来源及用途,离婚时双方亦未对上述存款进行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割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如果被告认为离婚时原告银行卡亦有存款,可另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被告任某1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小孩,存在过错,对上述存款应当少分,由原告覃某分得6万元。原告要求将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他人转账支出的金额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本院认为,从原告统计的金额来看,其要求分割的支出转款明显具有不合理性,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没有生活消费开支或子女的教育费用开支,也不可能与他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原告以此方式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亦对其支出的每笔款项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并举示了相关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根据双方离婚时的陈述,被告确实有经营租赁站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有较大额或多笔款项的进出也属于正常现象,原告因此认为被告系转移或隐藏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已支出的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再看另外一个案例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2民初7957号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已于2015年经本院判决离婚,因原告当时未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本院对双方共同财产未作处理。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该存款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应当予以分割。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刘某1在外打工挣钱,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将工资收入交被告代某保管。被告代某于2013年4月25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其对婚生子刘某2未尽到抚养成年之义务,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被告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余元,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考虑到被告代某已将上述20万余元据为己有,故以代某名义于2013年4月23日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的本金90000元及利息余额合计100418.83元应归原告刘某1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提醒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相关凭据,对方银行卡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等等都有留存备份,以便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

四、房产隐瞒、转移行为如何防范。

1、夫妻一方偷偷在别处购买了房屋,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不知道对方是否购买房产,不知道对方购买房产的确权地址,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夫妻一方工资收入比较高,或者夫妻两地分居,财产又比较丰厚的家庭,使得一方有足够的财力偷偷购买房产,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即使听闻购买房产,但是偌大个上海城,具体门牌号地址不清楚,那么无法提供房产产权信息,甚至房子是否真实存在都没有凭证,法院当然无法处理了。

钟涛律师提醒应对措施:一般来说,房产属于重大的购买事项,涉及的周期比较长,资金占用比较大,不可能做到没有漏洞的,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存在的蛛丝马迹,例如银行贷款通知,中介电话,甚至房屋出租信息都可以反映存在房屋的情况。

2、通常来说,根据付款的时间,申请法院查询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如何交易另一方是房产公司开发商,基本可以认定为购房资金。毕竟购房这么大的数额,谁也不可能提着现金去交易。只能通过银行刷卡、转账的方式,而银行对这些记录是要永久保存的。一般情况下,靠老百姓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调查取证事项,一定要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帮组调查取证。

3、当然了,现实生活中,还有有些人,偷偷购买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实际出资是自己老公,但是产权证办理再另外一个女人名下,对此可以聘请律师起诉,追讨房屋产权或者购房出资款,法院已经有很多的判例,此类属于赠与撤销,属于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

钟涛律师提醒应当措施,对此购买房屋这个事情,如果是夫妻购买,一定夫妻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产权证上,对于偷偷购买房产的情况,只能靠平时的细心发现了。一旦获得一些线索,立即聘请律师进行查找,必要时起诉法院追讨,及时维护权益。

五、股票转移如何处理。

1、现在社会大家的炒股热情也比较高,特别是上海,基本家家都有股票账户,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因为平时都以自己在操作,所以对于具体数额另一方定不知道,但是,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方的资金账户信息。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的地址在上海浦东杨高中路金融广场,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人的股票证券信息。

2、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帐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六、公司股份、股权转移如何处理。

在江浙沪地区,家庭开办公司企业的非常多,私营企业非常活跃,同时这类企业家庭离婚也就必然要涉及到公司股份股权问题了。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中的是夫妻自己的名字还好说,就怕有些企业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如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企业都存在困难,更别提经营企业一方可以伪造合同,伪造债务,造成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情况了,如果是这样,法院处理起来也是没有动力的,因此公司股份、股权问题离婚分割非常复杂,这里不在一一列举,如果你面临类似情况,见面到律师楼详细面谈。

其他财产的转移涉及基本思路都是大同小异,假的就必然存在漏洞,面对对方的转移,需要详细调查,仔细分析。必要的时候要另案起诉,把案外人一块告进来,这样才能申请调查案外人的账户资产,才能搞清楚他们具体的钱款下落。

以上,是钟涛律师啰啰嗦嗦讲了一大推夫妻财产转移常见的方法和简单的防范措施,大家看了似乎头都大了,心想这么麻烦,是啊,对方既然费力心思去转移财产,你要想拿回来,毕竟加倍飞付出心思才可以,否则没人能够帮助你。毕竟法律已经赋予你诉讼的权利,是否行使完全取决于你了。


发布人:6032****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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