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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23 14:05:51   浏览次数:4  发布人:26d7****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既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标准的修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对核设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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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既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标准的修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对核设施退役后的场址残留放射性水平进行规定,是我国对核设施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在发布《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之前,我们使用的是《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来规范退役场址放射性残留水平,应当说HJ53-2000在我国的核设施退役工作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核设施退役实践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HJ53-2000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情况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HJ53-2000 发布较早,与现有实际情况已有差异。HJ53-2000 所设定的土壤放射性限值和适用范围并未考虑到当今核设施退役的实际情况,与 IAEA 等后续更新的规范有一定差异,使用不便。

    2.HJ53-2000 与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的理念存在差异。2018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土壤污染的管理设定了新的框架,尤其是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要依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以及土地用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标准。这意味着,对于核设施退役后的场址,不仅要考虑放射性污染的程度,还要结合土地的未来用途、污染治理要求及社会经济效益来综合评估。HJ53-2000没有清楚的阐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的这一要求,因此需要新标准来进行完善。

    3. 核设施退役实践的不断变化。我国核设施退役不仅涉及单个核设施的退役问题,还包括多个核设施共同退役的复杂场景。随着实践的不断增加,退役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模型在进一步发展,有关参数也在不断积累更新。如,我国的食谱结构、假定条件以及环境因素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有所变化,应当在新的标准中进行体现。

    HJ53-2000 是环境保护标准。考虑规范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内容也属于土壤环境管理的一部分,因此本次发布的GB45437-2025定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它既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在实施《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45437-2025)的同时,HJ53-2000废止。

    问:该标准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标准修订严格遵循《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的要求,始终秉持“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先、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与相关法律要求保持一致:标准修订紧密衔接并严格遵循《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2.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充分借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要求,并吸收他国实践经验的反馈,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结合我国实际经验:标准修订中充分总结我国多年来退役管理的实践经验,确保提出的要求合理可行、且避免过度治理,确保经济与环保的平衡。

    4.注重可操作性与实用性:重点考虑标准的可操作性,确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便于各方有效落实。

    问:该标准与原有的 HJ53 相比,有哪些新的内容和要求?

    答:本标准新增了一些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适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名称定为“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确保其适用于相关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参考适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主要存在的是天然放射性核素,与核设施的退役有较大区别,其场址开放的要求由 GB23727 等其他标准规定,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

    2.修改退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和国际辐射防护要求的发展,明确了退役终态的剂量准则,范围设定为0.01-0.25mSv/a,这一改变旨在更好地平衡环境保护和土地再利用需求。

    3.首次提出土壤放射性核素筛选水平

    本标准提出了筛选水平的概念,即: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等于或低于该值时,继续开展治理活动可能不具有正当性。在标准中,针对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给出了不同放射性核素的筛选水平。另外标准还特别说明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使用这个筛选水平,这部分内容通过流程图的方式进行解释,使得标准使用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如何根据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理。

    4.更新退役后土地使用场景

    标准修订了退役后土地使用的主要场景,并依据这些场景,制定了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物质的筛选水平。这一修改有助于在不同使用场景下进行土壤修复和环境管理,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增加核素种类和筛选程序

    标准中新增了部分核素种类,进一步丰富了土壤放射性污染的评估范围。同时,加入了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明确了不同情况的评估和处理程序,确保放射性污染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修复。

    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土壤放射性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推动了土壤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问:该标准对指导我国土壤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工作有哪些作用?

    答:本标准既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其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公共健康和生态安全

    人类活动导致的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物质如不加管控,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长期潜在的影响。本标准作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在土壤中的浓度,减少其对公众的辐射风险,保障公共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2.推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本标准为土壤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操作标准。明确的剂量准则和筛选水平将帮助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更有效地开展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工作,为环境保护和污染修复提供明确的目标。

    3.推动相关法规体系的完善

    该标准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土壤环境保护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相关管理和监管更具规范性,有助于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更为具体的监管依据和法律支持。

    供稿 | 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编辑 | 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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