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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特推出“调解·止争”融媒体栏目,记录法官分析案情、探究矛盾起源、用情用心化解纠纷全过程,展现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调解这一工作方法定分止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敬请关注。
“这笔钱是我们公司的命根子,必须追回来!”四川奥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法院联动调解了一起涉及200余万元财务挪用、竞业禁止等多重争议的商事案件,为奥某公司解了燃眉之急。
兄弟阋墙,公司陷困境
这起纠纷起源于原告奥某公司的一场内部风波。
奥某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一直由股东朱某某、王某、朱某共同经营,曾某某则担任公司监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内部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朱某某与朱某这对亲兄弟,因经营理念不合、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产生了难以调和的分歧。
2021年下半年以来,奥某公司发现朱某某与曾某某不仅挪用、侵占公司财物,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二人实际控制的四川诚某公司(以下简称“诚某公司”)、四川中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谋取商业机会,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奥某公司的利益,使其经营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奥某公司一纸诉状将朱某某、曾某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返还挪用、侵占的公司财物200余万元,归还因违反竞业禁止忠实义务所取得的64万元,并赔偿因二人行为造成的公司损失200万元。同时,奥某公司还要求诚某公司、中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朱某某和曾某某有着自己的说法。在首次庭审过程中,奥某公司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大幅度增加了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并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让被告方措手不及。被告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答辩期限。
两级法院联动,寻求调解之道
该案的承办法官、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副庭长王婷在第二次开庭前,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奥某公司与朱某某、曾某某之间还存在其他多起诉讼,且部分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每一场诉讼都是巨大的消耗。漫长的诉讼过程,不仅会让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看着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态势,考虑到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我认为调解是更合适的解决方式。”王婷说道。
因双方涉诉案件分布在成都市多个基层法院,且案件复杂,王婷马上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关联案件线索汇报。
根据两级法院联动调解机制,成都中院对调解思路给予了相应的指导,建议通过搭建“调解包”框架,将涉诉公司权责利进行绑定,用一揽子协议替代逐个诉讼的单线裁判,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三轮磋商,终达和解
然而,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在第一轮背靠背调解时,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方应赔偿的金额至少为280万元,而被告朱某某则认为80万元已经足以覆盖原告公司的损失。双方就赔偿金额上产生了较大分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王婷翻阅案卷,梳理案情。
因双方金额差距较大,王婷复盘了各方陈述的情况,进一步核实原告举示的证据材料,决定从证据入手,缩短双方协商金额的差距。
在确定第二轮调解方向后,王婷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及股东朱某再次进行了沟通,经过通盘考量,原告方同意将主张金额降低到240万元。
王某无奈地说:“王法官,我们放弃这40万元,是对您的信任,但是240万元真的是最后的底线了。”
此时,如何能让被告方接受原告的诉求,调解工作又该从何处入手?
王婷仔细分析了双方当前的实际情况,向被告方朱某某建议通过清算注销、明晰各股东权责义务的方式,将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的权利义务彻底划分清楚。
被告方朱某某最终对此表示接受,但是200万元已经是他能接受的极限。
至此,双方的差距已经缩小到40万元,王婷决定马上尝试组织双方进行磋商。
这一次,王婷主要从付款方式入手,看双方能否进一步缩小差距并达成一致。
在确认被告具备较强付款能力后,原告同意适当延长付款期限,同时承诺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放弃相关权利主张,并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朱某某考虑到通过调解不仅能够立即解除限高和保全措施,还能节省诉讼成本,最终同意将支付金额调高至240万元。
经过三轮背靠背调解,双方终于在经济利益分配方案上达成了一致。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
为确保调解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王婷见证了双方当事人现场草拟的相关协议,对公司注销及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方案进行明确。
“商事案件往往具有标的额大、利益链复杂等特点,传统诉讼模式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效率与公平的双重需求。”王婷表示,“在进行调解时,我们要能够看穿诉求与事实表象,精准把握并解开多方利益纠葛的‘关键死结’。”
在四川自贸区法院,商事案件屡见不鲜,调解成为了解决这类纠纷的高效优选。当事人在此不仅能得到一审法院的及时响应,更能获得上级法院的专业指导和支持。两级法官协同发力,将复杂纠纷一揽子化解,切实减轻了企业诉累。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策划:何江 张伟刚 刘曼 柳杰
记者:张馨叶 | 通讯员:谢芳 王婷
制图:白榕
编辑:张馨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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