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80元利润
给毒友代购毒品
喜提“银手镯”一副
真是一次亏本到家的买卖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近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帮他人购买毒品
并从中牟利的刑事案件
董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陈某委托董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董某转账550元。董某收款后找到上家(身份不明)购买毒品并支付450元。随后,上家将少量甲基苯丙胺粉末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放置在指定地点,由董某自取。后董某将毒品交付给陈某,两人同场吸食了该毒品。除去路费,董某从该笔毒品交易中获利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董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董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相关法条链接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任何形式的毒品交易
都是法律严惩的对象
为他人购买毒品
客观上促成了毒品的流通
存在毒品扩散风险
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岳麓区人民法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