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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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自2018年2月以来,福建省晋江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某在明知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将该医院碎石科外包给陈某用于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2020年7月20日、7月25日,陈某在该医院碎石科两次对患者王某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并开具双氯芬酸钠栓、净石灵片、荡石片三种药物给王某服用。王某术后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在泌尿系结石并双肾及左侧输尿管慢性炎症、双肾萎缩瘢痕形成等泌尿系基础病变基础上,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伴泌尿系急性化脓性感染、消化道大出血致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非法行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8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为他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等帮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选自2023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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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关联法条——
刑法第25条、第336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9条、第100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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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秦明睿
校对:杨真宇
审核:管仲瑶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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