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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02 17:26:21   浏览次数:1  发布人:796f****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在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下,扎实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行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AI分析方法,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案例一:阜阳东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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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在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下,扎实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行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AI分析方法,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阜阳东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对双排气管车辆取样,对冒黑烟车辆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阜阳东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机构在对部分车辆应开展双排气管检测时,未落实《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仅对其中一根排气管检测,并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该机构在对部分柴油车检测时,对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车辆,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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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2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淮南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淮南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阅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数据,发现该机构在对某重型柴油车检测时,应该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该机构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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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干扰OBD检测,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根据信访举报和上级交办线索,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自2022年5月至2024年11月,出具的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中,存在不同厂家、不同车型417台次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码相同。该机构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行为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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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调整参数,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数据,发现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某柴油车进行检验时,人为将车辆额定转速3600转修改为2800转;在对某汽油车采取双怠速法检验时,过程检验数据显示怠速阶段转速高达2500转,而该车型设计正常怠速实际为800转。该机构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对上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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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五:淮北市腾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淮北市腾淮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出具的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中,不同厂家、不同车型205台次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码相同;对部分机动车检测时,应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对某机动车检测时,车辆冒黑烟仍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对某机动车检测时,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仍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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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

    启示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既严重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又侵害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探索非现场监管手段,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查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违法案件,形成有力震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 | 安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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